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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1页)

我希望修订之后的保密法尊重我的知情权,除了满足周知世界的一己之私,还有期待我们的政府更为法治的考虑。我们的政府早已通过总理宣读过一份简称为“法治政府纲要”的承诺书,答应按照法治政府的定义,还我们一个廉洁的政府、高效的政府、透明的政府、守信的政府。正因为此,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让我们拿起知情权的鞭子,督促政府往公开、廉洁、高效、信用的方向跑。可是,我听说,跑着,跑着,就遇到了保密法的阻碍,闹出法规之间打架的笑话。且不论道听途说的消息是否可靠,我仍然希望修订后的保密法,像个人似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让两部可能相互抵触的法规和谐共处相得益彰,避免那些心怀鬼胎的官僚们,躲在充满鬼魅色彩的掩体中,打着“国家秘密”的幌子,肆无忌惮地捞钱劫色骗荣誉。

我希望国家秘密不再让我感到恐惧,不是要求修订之后的保密法放弃必不可少的暴力机器,而是希望暴力机器不要盗用国家秘密的名义,随意侵害我的个*利,干涉我的隐私,妨碍我的生活。什么样的信息才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谁说了算?什么样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秘密的泄漏?等等这些问题都得说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们,你们需要避免我日后可能的麻烦。你们不能让我看着弹性空间甚大的法律条文,听专司保密调查的机构和个人,任意解释,随意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你们也不能让你们审议通过的这份法律文件,对涉密问题规定得过于笼统,使我无法厘清自己行为的边界,让我一不小心瞥见红头文件的时候,就手足无措,担心自己刺探了国家秘密,浑身不自在。面对一部分官方资讯,我希望它们不再是“皇帝的新装”,看得,说不得。我不愿意泄密,也不愿意因为恐惧而放弃言论自由的权利,为了保守天下人都知道的所谓“国家秘密”,而扼住自己的喉咙。

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我有知情的权利。我希望修订之后的保密法,不要让我这样的普通公民,一听见“国家秘密”四个字,就心生鬼魅,感到恐惧。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你们不要反过来问我,究竟怎样修订,才能保障我所珍惜的自由和权利。我得理直气壮地告诉你们,我不知道,因为立法的ABCD不是我的专长。更为重要的是,你们是我这样千千万万个纳税人花钱“聘请”的服务员,在你们努力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那天起,你们就用行动宣称你们接受了我们的委托,让我们满意是你们的职责。

做一个公开的无畏的选择的时刻到了

我们的记者和我们的同行告诉我们,令人望穿秋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主义法学家”的“炮轰”下,被暂且搁置了。以《草案》全民大讨论为契机,莫衷一是的违宪之争,将一个大时代的选择题,呈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代表而言,做一个公开的无畏的充满智慧的选择的时刻到了。

我们获悉,北京大学一位“*主义法学家”上书全国人大,断定《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开历史倒车”。他认为,《草案》改动了原《民法通则》,删去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违反了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

一如我们过去常见的那样,对这位“*主义法学家”的拥趸和批驳,也随之滚滚而来。网络世界中,一篇从所有制与所有权分离出发的文章,批驳那位“*主义法学家”错误地理解了公有制的内涵。他认为《草案》删除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政治表达并没有违反社会主义原则,《草案》要表达的是“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同等重要”的思想。

究竟是前者在“奴隶般地抄袭苏俄民法传统和概念”,还是后者“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和概念”?这个看上去属于法学家时代的新话题,事实上是过去的“国私之争”的翻版。三年来,从修宪之争,到郎顾之争,再到刘国光的经济学“领导权”之争,直到当下的《草案》违宪之争,虽然话题由经济学转为法学,问题的核心并未发生变化:是重返国家所有制,还是强化市场化改革?

我们不愿以*说过什么没说过什么参与《草案》的争论。法学家们比我们更为清楚地懂得,法律来自于生活,再伟大的理论也敌不过常青的生命之树。我们诚挚地相信,国有产权并不必然高于私有产权,保护国有资产不是轻慢私产的理由,私有产权亦非当下贫富分化的根源。我们不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们,是否与我们秉承一样的观念,但他们必须在争论的两者之间舍其一。站在自由市场的立场上,看“*主义法学家”挂在嘴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立法原则”等等大词,可能会不以为然,但在宪法明确宣示“四项基本原则”的中国,大词对政治家的压力,可能超出一般民间知识分子的想象。

我们翘首仰望作为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希望有资格摁表决器的全国人大代表们,能以政治家的智慧和胆识,冷静回应法学界的争论。和谐社会应是和而不同的社会,自由争论本身就是一件好事。政治家无须像法学家那样,以阴谋论看待不同的论说,亦无须怀疑上书者是不是沽名钓誉,妄图以绝响搏出位。我们主张,政治家们采信哪种观点的准绳,既非意识形态化的教条,也非高尚或者卑劣的道德宣示,而是为《草案》注入一种什么样的灵魂,使它更好地关照中国民众的福利需求。正是这一点让我们知道,我们此刻身处何处,又要去往何方?

我们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们:请将细枝末节的法律条文留给术业有专攻的法律家们,你们所要思考的,是中国如何选择未来的大问题。尽管有关国家命运宏旨的《草案》被暂且搁置,但终有一天需要你们而非争论中喋喋不休的任何一方做出选择。我们期待你们做出一个充满智慧的公开的无畏的选择。

“第四条”会否变成美丽的花瓶

谁都不会否认“制度反腐”之于弊绝风清的意义。但是,如果我们的制度得不到足够的尊重,不合乎法治的精神,结果是否会像制度制定者预想的那么美好?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第四条”,展现给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亲属的“禁入令”,刚一亮剑,就让我们陷入这样的担心。

我们相信,中国数百万公安民警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可能比我们还要担心。依据“第四条”,与他们“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非但“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法律人知道,与文化官员或者警官有直系血亲关系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爸爸妈妈、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乃至与文化官员或者警官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伯伯叔叔姑妈、舅舅姨妈、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都不能开办歌舞厅、游戏厅。这还不算,“第四条”同样禁止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投资经营娱乐场所。也就是说,文化官员和警官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小舅子小姨子、小姑子小叔子、亲家公亲家母,乃至于伯母婶娘、姑父舅妈姨妈、侄女婿侄媳妇、外甥女婿外甥媳妇、堂姐夫堂妹夫、堂嫂堂弟媳、表姐夫表妹夫、表嫂表弟媳妇,等等,都不能经营娱乐业。可以想象,一个文化官员或者一个警察,除非他或她是从福利院走出来的孤儿,除非他或她一辈子不结婚,否则他或她就会妨碍他或她的亲人亲戚从事娱乐场所的生意。

我们从不怀疑法规制定者的反腐决心,也体谅他们的良苦用心。2000年,“旧条例”颁发的第二年,河南焦作“天堂”影视厅的火灾烧焦了77人,违规办理一张假治安许可证的警员和越权发证的文化市场管理者被判入狱。嗣后,青岛市公安局一副局长在扫黄风暴中泄密被开除。综观娱乐场所牵连出的*案件,无不昭示制度设计者、文化官员和警官们往往是*型娱乐场所的合伙人、获益人和保护人,大凡可以用规模最大胆子最大良心最黑行为最狂来形容的“娱乐场所”,必有文化官员或者警员或者他们的亲属在做“鸨”。或源于此,去年,部分地方的公安机关相继发出“民警家属不得在娱乐场所谋生”的禁令。喊“好”者相信,此举喻示公安机关的反*在向纵深挺进。时隔不久,“新条例”把“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虽此,我们并不敢肯定地说,公安和文化主管部门反*的成果,一定会随着回避范围的扩大而扩大。据报道,“天堂”影视厅案件中被判刑的文化官员和警官,与经营者既非直系血亲,亦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甚至也不是近姻亲关系。他们*到一起酿成大祸,与他们是不是亲戚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当然,我们并非以此全盘否定“第四条”,更不是推翻“变权力反腐为制度反腐,改事后监督为事先预防”的反*思路。我们只是疑虑“第四条”会否在执行中变成一只“美丽的花瓶”。看公安部2003年发布的数据,中国有警官167万人,假定每个警官有10个亲戚符合“第四条”的回避条件,那么,全国至少有1670万人将因为他们的亲戚是个警察,而放弃投资娱乐场所的机会。我们可以想象,两个或许素无往来的近姻亲,怎么会因为其中一个是警察,另一个就从干得很开心的娱乐场所撤退?一旦他们的亲属真的干了这一行,你说他们是自砸饭碗,另谋行当,还是砸了亲戚们的场子?设若一经制定的法规得不到普遍服从,我们又如何实现制度反腐的初衷?

更为紧要的是,“第四条”的规定,或许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办经营娱乐场所,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劳动权利。除非他们在开办经营娱乐场所时干了足以被逐出这个行当的违法行为,否则任何外在力量都不可以干涉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防止公共权力私有化,反对以权谋私,打击*,是“第四条”的立法原意,也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倘若立法者的原意得不到尊重,我们着意呵护的法治精神会不会受到伤害?我们的反*又怎样进行到底?

为什么误读总是难免的

2005年,春光乍泄的2月24日,舆论瞩目已久的“非公36条”,55年来第一部由中央政府颁发的助力“非公经济”的红头文件,在全国人大代表赴京开会前高调出台。我想到了苏南重镇常州,2004年轰动中国的“铁本案”发生地。翻开电话号码本,拨通了一个常州人士的手机。他对被最终简称为“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略显犹豫地说“甚好甚好”。

显然,他的激动情绪早已过去,不似数月前媒体刚刚披露时那般舒心。据说,“铁本案”爆发后,一些常州的私营企业主,一边品咂当事人的牢狱之灾,一边迁徙他乡。踌躇中,媒体透露出支持引导非公经济的讯息。所以,他固执地认为,“36条”是一颗安慰伤痛的止痛药。我援引文件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话说,文件的起草和宏观调控是政府两件平行的工作,两者的立意并无因果关系,只是因为时间关系而发生了交叉,不能将“36条”的面世,误读为中央政府安慰宏观调控中受损私企的权宜之计。

据闻,众多私营企业主坚持这样的误读。*2004年夏天的浙江之行,已明确地表明中央政府扶持非公经济的决心。总理说过,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在去年的宏观调控中被查处,不是因为出身民营经济,而是因为存在骗取银行贷款、违法占用耕地等多种严重问题。一位出席过*浙江座谈会的私营企业主说,听总理一番话,他睡了一个好觉。然而,听总理亲口说出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私营企业主毕竟只有参与座谈的几个人。更多信息并不充分的私营企业主们,还是担心“政策会不会变”。

当新华社等中国官方媒体大张旗鼓地报道“36条”的出台,这个看上去生命力旺盛其实很脆弱的新兴阶层,就像受到宽慰的孩子,如释重负。其实,我们可以将这一切解读为中国对市场经济的坚定选择,也可以理解为中国在履行入世的承诺,“保护期”即将过去,对外都要平等,对内还怎么搞歧视?

误读“36条”者,岂止性命攸关的私营企业主们,中国官员,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往往也不例外。在中国,“铁本案”从来就没有被简单地看作对违法私营企业的处理。一家在中国有着殊大影响力的电视台,甚至在年终回顾的节目中禁止提起“铁本案”。起初,少数地方官员也将“铁本案”视作他们观察非公经济未来前景的风向标。尽管宪法修正案已经铁定了非公经济的地位,他们还是习惯性地看风向。2004年,香港经济学家*以“黑旋风”姿态,炮轰了“国退民进”。按理,这只是一场再正常不过的学术争论,可很多人却对争论的双方注目良久,以期观察未来的改革走势。“郎旋风”批评声起,有地方政府官员又担心起来,觉得舆情不正常。国有企业怎么改制为民营企业,MBO应该奉行什么样的尺度,一切又都没有了谱。再后来,北京方面传出的对外国在华企业垄断的报告,都被时时留意政治方向的地方官员们所重视。好在“36条”的高调出笼,平息了他们当中一些人的误读。

千万不要以为,中国的地方官员都和私营企业主穿上了一条裤子,倘若“大气候”不喜欢非公经济,上午还在拉着老板的手公布优惠招商政策的地方官员,下午就能反目。经验告诉我们,像山东聊城“陈卖光”、江苏宿迁仇和那样敢于在产权改革领域大刀阔斧的官员,在中国地方官员中所占的比例,一定很小。

可见,“36条”的被误读并非毫无理由的无缘无故。虽然为非公经济悬起的心落回原处,我们还是需要思量:误读为什么总是难免的?一位研究行政法的底层官员认为,中国尚不是法治国家,治国多依赖朝令夕改的政策。政策宽松,就皆大欢喜,政策趋紧,就四面楚歌。根除误读的路径,是完善法治。

我抬杠,“铁本案”发生在宪法修正案肯定私有财产宪法地位不久,为什么私营企业主会误读宏观调控的所谓政治方向?“36条”给非公经济以平等的市场地位,为什么会被人们再度解读为“抚慰伤痛”?我以为,消除类似误读的办法,除了制定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条文,更需要政府形成完全意义上的法治意识,譬如对私有财产的绝对尊重。

绝对尊重私有财产是一种可贵的法治精神,任何政策都不能轻易将之撼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英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取消作为叛军将领的华盛顿的股东资格,他的私有财产也没有被冻结或者剥夺,直到战争结束,他还在享受银行的“红利”。想想,如果私有财产在我们国家拥有这样的地位,“36条”还能引发那么多的误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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